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宁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2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宁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天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94R13P。
法定代表人:杜洪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鹿城景泰公寓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479308558。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宁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6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51元,扣缴执行费359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36461元。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注册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20953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维刚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2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宁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天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94R13P。
法定代表人:杜洪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鹿城景泰公寓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7479308558。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宁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高跃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6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51元,扣缴执行费359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36461元。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注册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20953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