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1932号
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卫国、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终止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潘卫国作为原告中原项目部负责人,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原告利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要求二被告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查,原告已于2020年,以潘卫国、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号为(2020)豫0902民初7579号,诉讼请求为:要求潘卫国、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其返还同业经营收入款项300万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020)豫0902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二审中。综上,原告现又以潘卫国、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劳动争议之诉,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向其返还同业经营收入款项50万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燕燕
书记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