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知民初64号
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号)07-1幢4层A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75309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住址:山东省曹县孙老家镇杨庄行政村杨庄118号。现住址:濮阳市大庆路兴隆社区南院196号楼1单元2楼。
被告: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兴隆社区南院196号楼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9440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濮阳中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国、***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款暂定100万元(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暂定为300万元,其它几项诉讼请求不变;庭审后书面申请固定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为该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该民事诉讼案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