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2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东环路石油小铁路南侧西行150米。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
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五里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22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路站在东光县交通局有未拨付的工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在东光县交通局未拨付的工程款项中1813499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