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1209号
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东环路石油小铁路南侧西行150米。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9273278R。
被申请人:***地方道路管理站。
住所地:河北省***东光镇五里庄。
法定代表人张光利,职务:站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3E10871637J。
原告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地方道路管理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地方道路管理站在价值26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地方道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颜
人民陪审员 高增秋
人民陪审员 李湘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世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