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06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西津西路1157号。
法定代表人:马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