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633号
原告:兰州西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西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疏勒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兰州西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西禹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西禹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兰州西禹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