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999号
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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