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一零一团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垦执字第130-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二十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一零一团煤矿,住所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一零一团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189437元,受理费2045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795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一零一团煤矿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