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财保26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旭景家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旭景家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1.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X一期X号楼西3**306室,四角号:jt-101/X,建筑面积126.37平方米的房屋;2.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X一期X号楼西3**1505室,四角号:jt-101/X,面积85.25平方米的房屋。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X一期X号楼西3**306室,四角号:jt-101/X,建筑面积126.3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X一期X号楼西3**1505室,四角号:jt-101/X,建筑面积85.2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6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