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3063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财保26-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X期X号楼西X**X室,四角号:X(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X期X号楼西X**X室,四角号:X(X),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