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2007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鑫淼钻井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雁翔欧园X期X号楼西X**X室,四角号:X(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长春市雁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雁翔欧园X期X号楼西X**X室,四角号:X(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