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悦丰钢材有限公司、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1663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悦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岭西路赣州沣瑜实业有限公司厂棚(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391925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附16号18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588229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镜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R0MF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了原告赣州悦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悦丰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能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计人民币475233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保险函作为担保。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能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752331元,全部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