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7执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527民初9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月29日,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缴纳执行款146641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2020)湘0527民初978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绥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7民初97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