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527执3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527民初273号;(2020)湘05民终12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1864元。
本院认为,((2020)湘0527民初273号、(2020)湘05民终129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1864.0元已由被执行人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273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民终129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