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830行审35号
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东段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078G。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区南二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3078810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院申请审查执行**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申请人**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擅自将凯尔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职工宿舍2号楼、3号楼抵给承建方马洪波当工程款,之后马洪波又将部分楼房抵给施工方对外出售,造成2号楼、3号楼4406.66平方米(6.61亩)土地改变了使用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凯尔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06.66㎡(6.61亩);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44066.6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并于2018年11月13日缴纳了罚款44066.6元。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对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汶国土资执罚字【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内容由申请人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