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

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城区南二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30788108。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该公司经理。
关于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二、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
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867.15元存款,已冻结,申请人已领走。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券。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单位、家庭周边,进行走访调查,未能发现其人身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867.1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洪林杰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荣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