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3490号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2186号文澜创业孵化基地B31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永,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城区南二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增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