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108号
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城区南二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830788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办事处威达路与217省道交叉口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