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768号
原告:**,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卫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