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