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