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9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1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辰
审判员姚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