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991号 原告:***,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