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991号
原告:***,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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