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991号 原告:***,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