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2504号
原告:***,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瑛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