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民终2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5373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上诉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建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德建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与***之间,应由***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仅仅依据实际施工人购买的材料用于涉案工程及上诉人是施工单位就判决上诉人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肆意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仅是程序性规定,并不是实体责任承担的规定,更不是连带责任的依据。一审适用该法条判决连带责任,显然错误。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上诉没有道理。 ***未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材料款、劳务费等费用28530元,被告信德建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信德建司中标了**县***供热二级网管工程,被告***借用被告信德建司的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达成了买卖沙石的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涉案的工程供应沙石,另外原告还从事了垃圾外运的劳务。2018年7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结算后,被告***的会计***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结算的合计金额为37880元,扣除2016年5月19日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后,剩余款项为28530元(含税)。结算单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之间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并结合***、***的陈述,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实际施工的**县***供热二级网管工程供应了沙石,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另,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还从事了垃圾外运的劳务,后双方就货款和劳务进行结算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确认尚欠28530元,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关于被告信德建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虽存在实际施工人***,但信德建司作为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的施工单位,即使***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但信德建司仍为该项目的管理人、受益人,应当对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并结合***、***的陈述,能够证实实际施工人所购买的沙石用于信德建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原告从事的垃圾外运也是涉案工程,信德建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应当知晓借用资质给他人使用的法律风险。另本案中,信德建司是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的施工单位,其可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且涉案的工程款均是汇入被告信德建司账户中,而实际施工人赊欠的材料已经物化为工程的一部分,因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侵害其权益。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信德建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信德建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与***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在两者内部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8530元;二、被告信德建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砂石买卖和垃圾外运发生在被上诉人***与***之间,***负有向***支付货款和运费的义务,一审判决***付款正确。因砂石买卖和垃圾外运未签订书面合同,结算单中也未显示砂石买主和垃圾托运方的身份,***虽然借用信德建司资质承揽工程,但***未能提供信德建司参与此事或为此事提供资信支持的证据,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针对信德建司的信赖利益需要保护的问题,故其主***建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依据程序法规定,判决信德建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信德建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对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均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