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90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
被告:***,女,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系被告**之女。
被告:**,男,200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系被告**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系***、**母亲。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537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工业园区莲花坝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4083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