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宝鸡市恒宏工贸有限公司,汶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兰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宝鸡市恒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汶西峰,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宝鸡市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兰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恒宏工贸有限公司、汶西峰、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汶西峰、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错误。被申请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工程、被申请人汶西峰转包工程,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恒宏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已将全部工程款转给了实际施工人汶西峰,其也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从案外人中铁三局第六工程公司承包后,分包至被申请人汶西峰,汶西峰又将该工程分包至申请人。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并非工程发包人,故申请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陕西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汶西峰的责任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宝鸡市恒宏工贸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虽该合同因宝鸡市恒宏工贸建筑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而无效,但该工程已验收结算,宝鸡市恒宏工贸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