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B座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协商私下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1002执2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