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02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朱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B座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18611.46元及利息(已付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220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382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协商私下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1002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