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1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