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盛荣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3053号
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盛荣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荣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