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731号
原告:***,男。
被告:西安坤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枫韵蓝湾1幢3单元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8694647G。
法定代表人:何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坤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坤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坤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霞
书 记 员 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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