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管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3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云南省芒市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91145391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盈江县。
被告:管国珍,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傣族,住址云南省盈江县。
被告:云南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08635380X7,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芒丙路段39-1号。
法定代表人:管国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管国珍、云南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管国珍、云南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管国珍、云南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0元,减半收取16,6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16,67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