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均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0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唐虎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均,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2元、执行费314元。经查,查封被执行人**均所有的渝FX号一汽牌小型轿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均银行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雪敏
审判员  丁世杰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