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均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唐虎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均,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2元、执行费3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均的银行存款279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