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唐虎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均,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均登记所有渝FX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均所有的渝FX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