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420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8执保140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刘某某以该案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