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豆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4004号 原告:豆某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豆某某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8元(原告豆某某已预交30.27元),实际应收取30.27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