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435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作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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