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执369号之一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7)豫1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其正在委托代理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安春才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法官助理薛天威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