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4执19338号
关于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8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二、财产处置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9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书记员 方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