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执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院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文水国贸宾馆有限公司、侯×1、张×、侯×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强化执行,本案应予指定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院民终356号民事裁定指定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书记员 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