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执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文水国贸宾馆有限公司、侯×1、张×、侯×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晋执4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院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191970.9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482991.8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78566.0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11980.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149636.9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191970.9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648402.9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文水国贸宾馆有限公司、侯×1、张×、侯×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1540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书记员 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