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482号
申请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1287XF。
法定代表人:陈福南。
委托代理人:廖远哲,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莉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1幢(鼎太风华)B座14层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068036536T。
负责人:孟虎。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4857871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刘利子,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理情况
关于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利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监管费325000元给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并支付滞纳金;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伙食费13500元、住宿费12000元给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3、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其监管的、由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质押物(管材)的变价款在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利子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4执6078号。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粤0604执60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2021年6月1日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清税证明。2021年6月3日,经核准注销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尚有的债权注销后由其总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继承。
现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中,(2020)粤0604执6078号申请执行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于本案执行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在其依法注销后,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继受分公司债权。据此,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可以作为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0)粤0604执60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陈卓辉
审判员 柳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