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5586号
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方铁
书记员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