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执16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公安机关冻結,未查到银行账户钱款。查被执行人尚有开发的房产,尚有一案目前也在本院执行中,该案标的700余万元,而本案标的17余万元,为集约、便利处置房产及本案不明显超标的查封,将此案与另案合并予以查封处理。目前,另案与本案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房产。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3执16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