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03民初2726号
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方宝、王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有线电视室外安装所有工程,被告下欠的工程款有结算审核定案表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7515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结算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时间,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2日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皋城公馆小区一、二、三期有线电视室外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皋城公馆小区的有线电视室外管道工程;工程款固定总价,总造价为280000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和期限等内容。2019年11月20日工程完工,原、被告结算,双方签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总价为280000元,已付85000元,未付工程款175158元。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定案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1751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75158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菊
法官助理刘立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