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3200号之一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孔雀四队。
经营者:***,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柳家村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给付案涉款项,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计3192.5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启业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