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前卫演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电厂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前卫演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前卫演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前卫演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济南前卫演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