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承轩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5017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男,土家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袁盼盼,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19栋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0351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原阳县。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载明如因原告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的,将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颜梅芳
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
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格